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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错床的尴尬

发表时间:2013-03-25作者:崔趋强律师

  核心提示:刑法设立强奸罪的目的不仅仅为了保护妇女的性权利,而是为了维护性资源的正常分配秩序。对于一个美貌女子错误地投怀入抱,世界上没有几个男子可以像柳下惠哪般坐怀不乱。而该女子事后发现是误认,以强奸为由报案企图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来遮羞,对此法律是不应当支持的。因为刑法不能要求任何一个男人都像柳下惠艳遇后坐怀不乱。

  一女子和男友在小旅社开房,半夜女子起床上厕所后,却走错了房间,错把陌生男子当成了自己男友,发生关系后女子才发现对方不是自己的男友。女子随即报警说被强奸。该事件是否涉嫌强奸?警方感到很为难。深感委屈的小娟看到男友后,哭泣不已,在男友的追问下,才道出了事情的原委。随即,小娟向该县威昭路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强奸。以上事实说明小娟是为什么不让自己继续委屈,硬说成强奸的。小娟是自己的过失上错床的,因此让别人沾了便宜。但是这其实只是一个道德问题,不应当上纲上线地说成强奸事件。因为根据常识,该男子并没有主动地跑到小娟床上,而是小娟错误地上了别人床上。因为上错床发生性关系,该男子的道德是有问题的,但是绝不可以因为道德问题就动用刑罚惩罚。强奸罪的构成一定是违背妇女意志,但是并非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一定都构成强奸罪,因为男子必须是有奸淫妇女的直接故意。而本案中,对此是没有证据证明该男子是直接故意的。上错花轿嫁错郎,难道将双方男子都以强奸罪定罪吗?古代社会都不能那样执法,现代社会难道可以吗?疑罪从无是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不能仅凭受害妇女的一面之词就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其实,不必过于讨论是否构成强奸的问题,对于法律,特别是刑法不应当过分干涉人的行为,除非为了国家安全或者公共秩序,且有刑罚惩戒的必要性的以外,法律就不应当过问。纯粹应当由道德管的,就让道德管,不能让法律管的过于宽泛。

  不应希望法律是万能的,《刑法》是万能的,本案的发生纯粹是偶然事件,本不应小题大做,大惊小怪。法律不应当苛责人民,强行要求一个男子对主动送上的秀色可餐的妇女,视而不见,坐怀不乱。道德谴责就可以了,为什么要定人家“强奸罪”呢!不是小娟你误打误撞,跑到人家床上,没有追究小娟误上别人床的责任,为什么还要报案呢!人家如果构成“强奸罪”,小娟就是强奸罪的“共犯”,因为是小娟主动创造了“强奸”的条件,哈哈!小娟委屈了,法律不应当也委曲求全。公安机关很为难,因为发生关系的时候是小娟自愿的呀!

  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小娟上错床是十分尴尬的,让人占了便宜,但是法律对此应当是视而不见的。希望全国妇女同胞引以为戒,千万不要误打误撞跑到别人床上,造成不良后果只有自认倒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