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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法官和律师开会”值得商榷

发表时间:2013-03-25作者:王欣子

  浙江省高级法院近日出台规定:法官参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组织的研讨、座谈活动,将视为违规交往。(5月12日《法制日报》)

  频发的司法腐败案有个“惯例”,就是法官落马大多和律师的不正当交往有关。这也许是浙江高院出台规定的根源之一。当然,司法腐败问题确实该长抓不懈,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也确实需要制度上的保障。但问题是,组织与制度保障该不该只抓活动形式?

  公检法司律,这5种人是法律共同体,不仅在业务上需要互相沟通交流,更需要并肩作战,共同承担捍卫司法公正的责任。窃以为,法官参加律师的业务研讨会是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它可以促进双方的业务切磋,促进对法治的深度理解。

  然而,这些准则的出台却似乎在二者之间竖起了一道高墙。笔者作为律师,不无敏感地认为,这准则建立在对律师的高度防范心理之上,仿佛律师天生唯利是图,毫无社会责任感,只要律师和法官接触就不正当。但是,如果不是这个逻辑,为什么不以同样的方式禁止法官和检察官、公安人员的交往呢?实际上法官和检察官、公安机关也可能存在很多利害关系。

  不从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检查监督机制这些根源下手,反而从交往形式这个皮毛下手,无异于隔靴搔痒。

  如果把正当的交往方式当作司法腐败的根源毒瘤来禁止,以致法官和律师“道路以目”,最后也会成为一件没劲透了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