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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不敢打官司”,要视诉求性质而定

发表时间:2013-03-25作者:刘晶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通过“代表在线”活动,就司法保障民生问题与网民交流时称,“普通老百姓、邻里家庭生活当中发生一些矛盾是很正常的,能不打官司尽量不要打官司,更不要敢于打官司。”此言一出,被网友们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解读:有人认为敢于打官司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但也有人认为简单的、小额的纠纷,要考虑司法成本,能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的,应优先选择其他途径。

  笔者认为,“敢不敢打官司”这个问题,应该一分为二来看:

  一方面,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以和为贵”“息讼止争”历来是民间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对簿公堂往往被认为是“同室操戈、身心俱疲;一朝诉讼、即伤亲情;族中晚辈、不能效仿;握手言和、方能延续亲情。”在涉及赡养抚养关系、亲属间债务纠纷、遗产分配等问题的处理上,如果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通过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就会避免“打一个官司结一辈子仇”的情况。

  而河南新乡、郑州、许昌等地法院开展的“社会法庭”试点,就不失为一种建设性的做法。“社会法庭”的性质近于群众性民间自治组织,而“法庭”之内的“社会法官”也通常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离退休教师以及德高望重的长辈担任。这种做法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是法院孤军奋战,而应当与其他社会组织密切配合”的观点不谋而合。

  另一方面,部分民众对“敢不敢打官司”产生了一定的误解,认为这是将人民拒之于法院的大门之外。当然,这种观点的产生和目前司法领域存在的司法腐败、执行难、法律“白条”的现实脱不了关系。个别地方法院的法官将案件调解结案率也作为考核的一项指标,调解法官和诉讼法官是同一个人,有的法官经常会说:“这样你都还不同意?判决结果可能还没这么好。”这种带有强迫性的调解,当然会引起群众的反感。

  敢不敢打官司,关键要视民众诉求性质来定。如果是家长里短的纠纷,不妨“以和为贵”,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司法力量介入的时候也要为群众提供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解决平台。说到底,只有通过构建起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协调的大调解格局,整合社会各方力量,方能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