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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算的诉讼成本

发表时间:2013-03-25作者:李普曼

  法律诉讼只应视为最后的解决办法,在进入法律诉讼前,你应尽一切努力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即使未能达成协议,也未值得把纠纷诉诸法律行为。因为有各种问题需要考虑,例如大部分诉讼都难免引起敌意,胜诉机会耗费时间、精神体力负担,诉讼费用及胜诉后被告能否有能力缴赔判定款项等,所以,在你决定诉讼法律前,你应首先咨询律师的意见,这方为上策。

  以上文字是公示于我国香港地区法院的诉讼风险告知书。笔者相信,这段文字读上三遍,许多人会放弃选择以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与之相似的,平遥古城的县衙大门上有一副对联: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力费钱就胜人终累己;要酌情要揆情要度进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其中的上联就是古代的“诉讼风险告知书”。与香港的、古代平遥的告知书相比,我国大陆地区的人民法院的告知书长达1900多字,条款繁琐,语气生硬,内容晦涩。

  诉讼成本主要包括费用成本、时间成本和机会(胜诉可能)成本,广义上的诉讼成本还应包括情感付出。我们仅就诉讼成本中的一部——费用成本,来分析选择诉讼解决纠纷后将会发生的成本付出。

  我们的诉讼请求在法院立案后,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展开,可能会发生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复制费,勘验、鉴定、公告、翻译等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甚至可能发生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等等。而其中的一些费用由于涉及专业人士的参与而价格不菲。

  上述诉讼费用未包含一项重要的诉讼成本,即聘请律师的费用。律师费用是诉讼费用的重要组成,在笔者所在市,如果律师计时收费,根据律师资历、能力等不同,费用确定为每小时200元至每小时3000元。我国诉讼制度规定,律师费由聘请方的当事人负担,而不发生当事人成本的转嫁与分配。

  还有,诉讼面临的巨大时间成本。笔者曾接触一位不断到法院告诉的人,她在10年间,奔波于各级法院间,为一宗价值5万元的汽车被盗案件,打了7场官司,也未能实现她所追求的公平。而她耗费了10年有青春,10年的青春,可以用5万元来抵偿吗?

  事实上,从起诉开始,到执行结束,许许多多的民事诉讼案件要经历两年以上的时间。

  因此,诉讼前要进行必要的分析与权衡。各种方法都要进行一下评估,估算成本以及预期效果,决定是否选择诉讼。由于诉讼方式整体上成本较高,如果其他方式的成本小于诉讼方式,而效果又差不多,那么诉讼应当是作为最后考虑的一种备选方式。

  在面临诉讼时,我们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思考和解决问题。管理会计中有一个术语——沉没成本,沉没成本是指业已发生或承诺、无法回收的成本支出,如因失误造成的不可收回的投资。沉没成本是一种历史成本,对现有决策而言是不可控成本,不会影响当前行为或未来决策。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解释什么是沉没成本,“假如你花7美元买了一张电影票,你怀疑这个电影是否值7美元。看了半个小时后,你最担心的事被证实了:影片糟透了。你应该离开影院吗?在做这个决定时,你应当忽视那7美元。它是沉没成本,无论你离开影院与否,钱都不会再收回。”

  还有一个更加生动的例子。如果你有一尊精美的陶瓷花瓶,在自己搬运时不慎坠地摔碎。这时候,你是蹲下来大哭,还是埋怨咒骂,还是捶胸顿足、后悔不已?

  这时候,你的正确选择是从容淡定,仿佛什么事都没有发生。因为一些负面的情绪都于事无补。摔碎的花瓶是无法复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