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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冲突与当代中国进步

发表时间:2013-03-25作者:上海复旦大学法学博士

  在当代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城市拆迁是个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综合性老问题。在2009年年末的中国成都,唐福珍以自焚而牺牲自身生命的方式,反对当地政府的强制拆迁,引发了新一轮民意的强烈反响。据报道,中央政府终于决定对城市拆迁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与几年前孙志刚案使得城市收容条例的废止一样,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社会进步。如果结合其他类似的问题,可以发现这么一个现象,那就是在当代中国,社会进步与有限冲突有着一种逻辑性的联系。

  有限冲突产生的逻辑

  近代历史以来的很长时间内,由于饱受世界列强欺负,中国与外部世界的矛盾是主导中国社会进程的一个主题。广大民众在爱国主义的情绪和行动中,常常愿意以牺牲自我的小利益来维护国家的大利益,政府也经常在国家主义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名义下,要求民众作出利益牺牲。随着时代的变迁,今日中国虽然仍面临复杂的国际形势,但在主权独立和国家安全等问题上享有近代以来从未有过的优势。因此,当代中国现代化过程中,政府没有必要以诉诸国家主义的名义,来弥合大众利益上的分歧。不存在救亡图存的背景下,民众也无需放弃自身的利益来维护整体的国家利益。换句话说,国家利益并不能代替民众的私有利益,民众追求自身利益并不与国家利益相矛盾。因此,这种利益取向的转换,导致近代历史以来的国家(民族)矛盾的内向化,即现代化过程中的内部矛盾,开始超越外部矛盾成为当代中国面临的一个主题。

  现代化是个开放社会、重塑利益的过程。历史形成的大政府小社会格局,在当代中国并没有得到根本意义上的改变。从动力的角度上看,当代中国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个自上而下的过程。为了优化政绩和获取升迁,地方政府官员在推动现代化过程中处于一个强势角色。由于力量在维护利益时的不对称,地方政府官员轻视甚至漠视民众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既缺乏道义,也与建立法治化国家的大趋势相悖,比如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的矛盾,旧的城市收容条例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等,就说明这一点。

  在当代中国现代化过程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使得冲突的产生更加容易引发并激起反响。那就是普通民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途径非常有限,民众与政府官员对话和交涉的制度平台建设极端滞后。这种滞后由于两个方面的因素而愈发显得突出。第一个因素是全球化。全球化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众更感性和直观地认识到这种制度建构滞后的落差。在民主和平等这些普世价值观的启蒙和教化下,民众对自身利益的认知也日益敏感。第二个因素就是信息和资讯的发达。信息和资讯的积累会进一步放大制度缺陷或制度缺失的弊端。制度平台建设的滞后加上政府在司法上的资源优势,使得利益冲突既不能得到有效的认知沟通,也使得民众在维护自身利益时缺乏司法制度的保障。

  当然,当代中国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冲突是有限的和局部的。由于现代化和经济发展从整体上惠及全体民众,因而拥有总体意义上的认同和支持基础。同时,在现代化过程中,民众的利益是分散和多元的。不同的民众并不同时拥有相同划一的利益诉求。比如,非拆迁户对拆迁过程的利益损害感知肯定不及拆迁户,非外出劳务者对城市收容和管制的利益损害感知也相对微弱。所以这种利益的分散,使得社会冲突基本上只局限于特定而具体的利益主体之间,并不必然向更大的社会层面扩散。

  冲突下社会进步的可能

  有限冲突下的制度改进和社会进步并不是必然的,其有赖于更高级,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应对和有效处理。要做到这一点,中央政府必须满足两项条件:一是中央政府要有足够的权力和权威,在与地方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一是中央政府要有足够的动力和意愿。显然,这两项条件都能具备。

  尽管从通过现代化和经济发展来获取执政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中央政府也需要地方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和活跃的角色,因此以政绩考核为中心的选拔机制长期得以运转。但在这个过程中,中央政府同样也不允许重大冲突的出现或者有限冲突的扩大,因为民意的强烈反响会销蚀现代化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中央政府在民众与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冲突中扮演一个平衡者和仲裁者的角色。显然,中央政府也有能力扮演好这个角色。一方面,中央政府控制主要的政治和权力资源,可以通过党内或政府内部的升降任免来决定地方官员的仕途,从而保持事态发展的最终决定权;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在地方政府和民众利益的纠纷中相对超脱,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民众仍然信任中央政府,正像北京上访村形成所说明的一样。同时,中央高层官员在决策中的视野和考量,同地方政府有重大的不同。中央政府需要从全国整体的战略来思考问题和作出决策,从而跳出局部利益的束缚。另外,中央高层官员的国际视野是地方官员所不具备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国政府和国际上的各种NGO对中国外交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中央高层出于树立和维护中国国家形象方面的考虑,需要督促地方政府采取相应措施在事后处理好冲突,同时在吸取全国范围内的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政策或制度来防止同样的冲突反复出现,从而推动社会整体的进步。

  马克思说,阶级斗争是历史前进的火车头。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民族国家建设和现代化过程中,渐进改良成为社会进步的主要规律。特别在确立了宪政框架下的民族国家中,政体和经济结构大体稳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冲突都是相对有限和局部的。从解决有限的、局部的社会冲突入手,推动法治化和制度化的进展。在当代中国,大体上也沿着这个路子走向现代化,这无疑是最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