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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领导干预案件该如何遏制

发表时间:2013-03-25作者:潘多拉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办案纪律、违反廉洁纪律等几种行为以及处分方式。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长期以来,一些法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类行为不但妨碍了审判执行工作的独立性,给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妨碍审判执行工作带了坏头,妨碍了司法公正,助长了“权大于法”的倾向;而且弱化了法官对所审判案件应当承担的责任,损害了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与国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正义的法治进程背道而驰。因此,对法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过问案件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一点儿都不为过。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之外的某些公权部门或权势人物,出于这样那样的目的,通过各种渠道向法院领导干部施加影响,要求后者插手、干预、过问案件,从而影响案件的审判执行结果,影响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和命运(既可能是更多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也可能是更多地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这种情况已经超出了法院内部管理和纪律处分的范畴,而是涉及到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与其他公权机关的关系,以及法院在公权机关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显然不是最高法的《条例》能够规范和约束的。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通过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来予以调整和治理。从根本上讲,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避免其他公权机关对法院和法院领导施加不当影响,避免法院领导干部将这种不当影响传导给审判执行人员,必须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司法机关和其他公权机关的关系,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司法权力的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