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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 签订合同易犯的错误

签订合同易犯的错误

发表时间:2016-11-29

    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企业(组织)之间、企业(组织)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的纽带。从数量上讲,尤其以企业与企业之间签订合同的数量居多,其中的问题也最为普遍,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企业领导层重视程度不够
    有些企业领导认为合同只是一张纸而已,签和不签一个样,签好签坏也一个样;有些领导认为签订合同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以致所签合同过于粗略;有些领导认为签订合同是下属职能部门的事,自己只需签个“大名”而已,无需自己再花费什么精力。上述种种现象表明,部分企业领导层对关系企业重大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合同风险意识是远远不够的。
    二、职能部门签订合同前的各项审查不全面
    签订合同本来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但有时公司内部具体负责签订合同的职能部门对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历、实力、业绩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个人基本情况等未能逐项进行详查,而只是粗枝大叶审查一番。这样一旦对方事先设置陷阱,将导致自身受到无法挽回或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签订的合同条款过于粗略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现实中我们常常对合同条款约定不详,较为常见的情况是签订合同时根本不约定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条款;另一种情况是即使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也徒具虚名,仅约定如“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依据《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又交还给了《合同法》。在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时,有些约定既适用诉讼方式又适用仲裁方式(如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仲裁);有些约定选用仲裁方式解决但选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或根本不存在;还有些在约定选用诉讼方式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或)专属管辖的规定等。
    四、将合同起草权完全交给对方的情况屡见不鲜
    合同本来是交易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但我们常常忽视合同的起草权。一种情况是,作为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施工合同时将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的起草权完全交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另一种情况是,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将服务协议的起草权交给了服务单位;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作为买方(卖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将买卖合同的起草权让位于卖方(买方),如此等等。这样我们就丧失了起草合同的主动权,履行合同时很可能会对我们非常不利。
    五、合同中的用词未经过斟酌推敲,过于草率
    由于汉语中多音多义词不胜枚举,所以合同签订中出现的此类问题也较为常见。

    第一种情况是在合同中使用了模棱两可的多音字或多义词。有这样一则案例,甲乙双方口头约定,由乙方向甲方借款九万元。后来,乙方向甲方归还了部分借款,甲方为乙方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1万元”。后来,甲方因乙方迟迟不归还余款,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归还余款8万元。这就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方为乙方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甲方实际收到了乙方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方仍然欠款8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意见认为,甲方出具的是一份证明,它能够证明甲方和乙方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总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应为乙方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由乙方归还甲方1万元。这个案例说明,用词如果不严谨只能给自己带来损失,而给别有用心的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等)钻了空子。

    第二种情况是没有对合同中的词句用心去理解。如有一份合同在结尾中这样写: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是签了字并没有盖章,事后不久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方提出由于合同只是签了字而未盖章,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不生效。
    第三种情况是对价款或者报酬的金额只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字与字的间距不均匀。如有一发包方在起草的一份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工程款总额共计35000004.56元人民币”,而且数字中间有一空格。承包方拿到发包方已签字盖章的该份合同后,便将“本工程款总额共计35000004.56元人民币”修改为“本工程款总额共计350000004.56元人民币”,并签字盖章。这样一来就给发包方造成了诸多麻烦,发包方显得十分被动,而让承包方很容易获得“不当得利”。
    上述做法给企业带来的将是种种程度不同的合同风险,那么如何防范合同风险呢?简单讲就是要矫正上述不正确或不规范的做法。下面我们将详细阐述关于防范合同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企业领导自身应当高度重视合同风险的防范。领导对自己企业所涉的合同,尤其是标的额大的合同应予以高度关注。授权他人签订时,应以书面方式明确授权期限及权限。同时要树立和强化企业领导管理层及员工的合同风险意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平时做好关于合同基本知识方面的培训工作。
    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相对方的审查力度。首先应审查对方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如属于行业许可类企业,还应审查对方的相关许可证、资质证原件及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如对方有业绩方面的承诺,也应审查获奖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此外,还应对其履约能力进行审查,主要考察签约主体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前景,包括企业规模、所拥有的资产、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报表、注册资本、对外担保、涉诉、仲裁或受行政处罚的情况等。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基本情况可通过审查身份证明予以确认。
    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不仅要约定,而且要约定得既规范又明确。对于违约责任方面的约定,可以约定违约金占合同总价的比例,也可以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首先应当明确选用诉讼或仲裁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其次如选定用诉讼方式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选定用仲裁方式解决,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由此可见,只有市级政府所在地才设有仲裁委员会,而县级政府所在地不存在仲裁委员会。如约定区县一级政府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则属无效约定。此外,双方应当约定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以便争议的顺利解决。
    四、必须参与合同的起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双方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协议,既然是用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就应当由双方通过谈判共同起草,而不能交由一方起草。显然,交给一方起草合同往往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由律师参与合同谈判并协助企业和对方共同起草合同,也可考虑双方共同起草合同后交律师进行审核。这是因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可凭借其专业知识、实务经验及法律思维,促使当事人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些企业不重视法律专业人士在合同起草及审核中的作用,认为看过《合同法》或者读过一些关于签订合同方面的资料,或者认为以前签过多少合同都没有出过问题,就忽略了律师审核的重要性。读懂了“法律的文字”,并不能等同于掌握了“法律本身”,没有出问题不等于没有问题,没有“陷阱的合同”并不等于一份好的合同。往往一份约定不明确、内容不合法,或没有成立或不能生效的合同,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五、合同的用词一定要做到严谨、准确和规范,切不可因小失大。签订合同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多看看合同中的几个数字只是“区区小事”,咬文嚼字只是“文字游戏”,而要充分认识到往往这些看似枯燥乏味的数字和文字背后却是需要付出不少“真金白银”的代价的。因此,对每份合同都要本着严肃的态度、经过严谨的审核、加之严格的把关,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校对、考虑周密,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规范严密的合同对于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快速发展壮大,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功不可没。因此,企业(组织)、个人都应当把合同作为艺术品来对待,应当对其珍爱有加,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各种合同风险,让艺术品真正体现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