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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离婚的法律思考

作者:韩龙涛来源: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作者:韩龙涛

作者:韩龙涛  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爱情是一味良药,用好了,可以让人怀念一生。用不好,只能一次次的将自己伤害”。不管剩男剩女,不管多大多老,不管家人朋友怎么催,都不要随意对待婚姻,否则宁静的港湾将会变成痛苦的地狱。

  普通百姓离婚除了孩子抚养和少部分财产纠纷外,可能不会涉及多大的财产纠纷。而企业家离婚,少则几百万几千万,多则几十亿几百亿,除了孩子抚养权外,可能涉及豪宅、豪车、土地、厂房、商场、门面、写字楼、投融资、股权、股票等巨额财富的争夺战,处理不好建立在“血亲”和“姻亲”之上的亲情变成陌路,还可能阻碍企业的发展,甚至是灾难性的风险。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当家庭不和后院起火,一旦不能及时灭火,可能被熊熊大火燃烧成灰烬。

 一、企业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哪些属于婚前财产?

1、婚前财产简单的说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约定除外),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限长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所有的工资,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属于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已经签订合同的预售房产且支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财产的孳息,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基于自然原因的自然孳息或夫或妻非任何主观原因未投入任何财产或付出任何劳务而产生的孳息属于个人财产,如个人存款的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未经炒作的基金、购买债券等孳息应属夫妻个人财产。婚前购买的古董、黄金、不动产等,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和原值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另外,因为人身原因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且明确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4、婚前财产形式在婚后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动产或不动产,婚前的股权婚后转让而形成的货币(增值除外)等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这只是原有财产的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指出的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3、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不动产出租,若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但若不动产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不动产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不动产所有人个人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6、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合同或产权均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个人财产。按揭贷为个人债务。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该房屋仍为个人财产,结婚后已归还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离婚时一方应当给予对方一定补偿。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共同出资,但房屋仍登记在对方个人名下,则该房屋仍为登记人个人财产,出资一方的资金在离婚时对方应当予以返还。

   二、  婚姻出现“红灯”面临离婚纠纷时,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无法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存款与婚后存款同用一个账户或婚前账户和婚后账户长期资金往来频繁,账户内资金无法区分哪些是婚前资金哪些是婚后资金,根据法律规定,无法证明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则按照婚后财产处理。

2、婚前开发或购置有的地产、厂房等不动产用于出租的,这种出租是共同经营管理还是只有婚前一方经营管理,产生的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收入还是孳息,应当明确,反之租金收入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个人股权婚后分红或股权增值部分,应当明确,反之则按照经营性收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

在公司发展经营过程中,出现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不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不分,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部分,这种状况必然导致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在离婚时无法区别是公司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时,可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甚至可能出现公司被清算或停滞经营的状况。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1、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往往多是以一方个人名义进行的,但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与个人债务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既有可能形成夫妻之个人债务,也有可能形成夫妻之共同债务,确认时可参考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认定对债权人的效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确认为个人债务后,该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而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债务人向其配偶提出债务负担请求,债务人配偶可以个人债务为由抗辩。但债务人配偶却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不能成为对抗债权人的理由,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债务人配偶连带清偿责任的免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非债务方配偶应向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对个人债务的认定不能成为非债务方配偶对抗债权人的理由。但在债权人知道债务人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时,债务人配偶可免除连带责任。此外,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配偶亦得免除连带责任,除非该侵权行为系夫妻共同实施。

最后,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攘外必先安内”,不稳定的婚姻将会带来不稳定的公司。巴菲特说:“一生中最重要的投资并不是买入哪种股票,而是选择跟谁结婚”,因此,经营好公司经营好事业和经营好婚姻一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