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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 >> 签订承揽合同应注意事项

签订承揽合同应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3-05-21

     企业签订承揽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企业在采购时,会遇到针对一个供应商买卖部分商品、定购部分商品的情况,有时会不区分承揽关系与买卖关系而使用一个合同模板,这种操作会对企业运营造成很多风险,比如产品有质量问题时的退货难风险、产品质量证明责任特殊的风险等。

  一、产品有质量问题时的退货难风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条款对定作产品的退货进行了限制。若企业仅是通过承揽合同的形式,采购量产标的且并未经过特定的定做程序,则企业作为消费者很难通过退货的方式维护权益。

  二、产品质量证明责任特殊的风险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根据本条规定,为了便于定作人的验收和检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因此承揽关系中的定作人和承揽人均应当保留好有关定作的要求、数据及样品。承揽人在进行工作前,有必要取得经过定做人确认规格、材料和其他数据的书面材料。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定做人有验收的义务。定做人在定做之初的要求、数据和样品可作为验收依据。

  三、管辖法院选择的限制风险

  对承揽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不加以区分,涉诉时会对当事人造成诸多不便。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约定除外。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关系的管辖法院范围大于承揽合同关系。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往往依据方便己方的原则进行诉讼,选择诉讼法院。如果一个实质上的普通买卖合同被定性为承揽合同,诉讼过程中会受到管辖法院选择的限制。

  因此,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性质是买卖已有标的,还是需要完成定制行为并交付定制标的。企业在采购或销售标的物时,若涉及部分买卖、部分定做的,应当分别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