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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降低工程款风险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3-05-17   来源:重庆信豪律师律师事务所   点击量:676

   一、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和方式应尽量细化,避免发生歧义。应当约定不按进度支付应承担违约、赔偿、停工损失以及暂停施工的权利。

   当前,多数工程发包单位流动资金减少,资金压力巨大,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果施工合同对进度款约定不清,便给发包单位留下可乘之机,使其找出“理由”拖延支付。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赔偿、停工损失等可以给发包方施加压力的条款,便给发包方留下拖延也没有额外损失的思想。

   二、降低工程款风险应做到“四勤”,即勤签证、勤发函、勤索赔、勤结算。

   多数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甚至项目经理缺乏签证意识、索赔意识、发函意识。很多是打个电话说一下,而缺乏书面的索赔和函件,有些是抱有“我只要做了工程,最后一起结算拿钱”的想法,殊不知,口头的或电话的在工程审计中很难起到证据作用。

   三、降低工程款风险应做到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施工中一旦发现发包方资金资信发生严重危机,应果断解除合同,停止施工,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另外,应特别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该期限性质为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中断问题,也不得通过合同约定予以延长或缩短。

   四、签订合同前仔细考察工程项目,慎重选择合作伙伴。

   考察发包方商业信誉、行业口碑、银行征信情况、贷款还款情况、税务部门纳税情况、司法部门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情况、担保抵押情况等。